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所,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仅有住所(共同生活的亲属规模有购房人、爱人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所,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纳税人请求享用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共同生活的亲属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分出示的纳税人家庭住所状况书面查询成果。具有部分信息同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经过信息同享方法取得相关信息;不具有信息同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则适用奉告许诺制处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奉告许诺书》,并对许诺的真实性承当法律责任。
(四)详细操作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税务、房地产管理部分拟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撤销一般住所和非一般住所规范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方针
(一)撤销一般住所和非一般住所规范的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制作一般规范住所出售,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持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详细履行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详细履行规范发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详细履行规范发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阅定论的项目,按新发布的规范履行。详细履行规范发布前出具清算审阅定论的项目,仍按原规范履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撤销一般住所和非一般住所规范的,撤销一般住所和非一般住所规范后,与全国其他当地适用一致的个人出售住所增值税方针,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所对外出售的,免征增值税。《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中止履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履行。《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所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买卖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16〕23号)一起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出售、购买住所触及的增值税、契税没有申报交纳的,契合本公告规则的可按本公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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